二十大代表风采丨李鹏:扎根基层金融一线32载的“贴心人”******
中新网北京10月12日电 题:李鹏:扎根基层金融一线32载的“贴心人”
中新网记者 王恩博
“只要找到李鹏姑娘,什么问题都能解决。”
扎根基层金融一线32载,中国工商银行新疆乌鲁木齐新民路支行副行长李鹏曾获得全国优秀共产党员、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三八红旗手等荣誉。在她服务过的客户们眼中,这更是一位“贴心人”。
1990年,刚刚从新疆银行学校毕业的李鹏被分配到工行新疆分行基层网点,这一干就是32年。从三尺柜台到客户经理,尽管工作岗位有所变化,但李鹏始终将“服务客户、让客户满意”作为自己的职责所系。
银行柜员是与金融消费者打交道最多的岗位。普通老百姓对金融知识了解程度不一,把客户需求作为服务着力点的李鹏,从不吝于多说、多问、多了解一点。
一位维吾尔族大爷取款时忘记密码,李鹏耐心细致地帮忙解决难题,并不厌其烦地为其逐张点验所取款项;一位80多岁的独居阿姨腿脚不便,李鹏一个月内3次上门接送办理业务……正是对于无数小事的暖心、用心,换来了本文开头那句评价。
2008年,李鹏转型为理财经理。这个“守护”民众财富的新岗位不仅需要热心肠,还需要冷静的头脑。李鹏给自己立了条规矩:“对客户一视同仁,业绩任务固然重要,但一定要凭良心坚守职业道德,给客户推介最适合的产品。”
为客户提供理财建议时,李鹏始终设身处地、将心比心,努力做到“量体裁衣”。得知一位客户曾执意投资一个“稳赚不赔”的“大项目”,李鹏几次三番劝阻,甚至陪客户一起“听课”。一边听,李鹏一边运用专业知识向客户解释“课”中讲述的赚钱模式并不靠谱,最终为客户守住了钱款。
为了满足不同客户多样化的理财需求,李鹏考取了金融理财师、高级财富管理师、国家薪税师等十几种行内外资质。在她的用心服务下,一些低收入人群收获了资产增值的喜悦,甚至成为“理财达人”;一些小微企业客户树立了科学的理财和经营观念,为企业稳健发展保驾护航……
随着金融产品形式越来越多样化,金融服务覆盖面越来越广,“三农”、住房、小微企业……更多人享受到金融发展带来的红利。如何让金融知识进一步走进千家万户,让优质服务从“我”走向“我们”,成了李鹏思考得最多的事情。
2016年,工行新疆分行成立了以李鹏名字命名的“李鹏工作室”。她将自己多年的工作经验总结成“李鹏工作法”,在传技带徒中把服务理念和技巧倾囊相授。六年来,工作室共培养出四批近50位优秀员工,其中不乏全国金融青年岗位能手、全国金融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获得者。全方位、高品质的贴心金融服务,在新疆金融服务一线“开枝散叶”。
这样的服务,在疫情期间亦未间断。2020年初,新冠肺炎疫情突袭,部分员工无法及时返岗,网点正常营业面临困难。李鹏主动申请到离家32公里的偏远网点支援营业,在条件艰苦的网点坚守4个月。她说:“这个网点是我1990年入行工作的起点,我要带着抗击疫情、服务人民的使命回到这里,再寻一次初心。”
2020年7月,疫情又一次让乌鲁木齐市按下暂停键。她第一时间冲在前面,主动当起小区里的物资“运输员”、信息“采集员”、单元“守门员”和政策“宣导员”。凌晨在微信群耐心解答居民提问成了李鹏的常态,她累计开展志愿服务工作近500个小时。
32年如一日,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标尺,丈量基层一线的广阔。此次当选党的二十大代表,李鹏立志继续在新疆这片广袤蓬勃的大地上,当金融的星星火,做服务的燎原人。正如她写在笔记本扉页上勉励自己的话:“一滴水只有放进大海里才永远不会干涸。”(完)
用人单位自订“土规定”解聘员工为何违法****** 近日,北京二中院披露了一起劳动纠纷案,用人单位以员工张某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澎湃新闻1月31日)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解雇员工,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虽然也能解雇员工,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严格的法律条款,保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试图用“小动作”绕过法律规定。其中,自定一份内部规章制度,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去留实行挂钩,是很常见的做法。这些单位一旦遇到员工考核结果不达标的情况,就可能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员工“炒鱿鱼”。 北京二中院披露的这起纠纷也是如此。涉案用人单位早早制订了自己的绩效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有权对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的员工予以解聘处理,无须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乍看上去,解聘当事员工,似乎是企业依规行事。但在法院看来,企业自订的“土规定”并不能改变这种行为的违法属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不能自行其是,不把员工利益放在眼里。劳动立法之所以如此设计,正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自定“霸王条款”,侵犯劳动者权益。 一个用人单位,对员工最严厉的处罚,莫过于解聘开除。绩效考核反映的是员工工作实绩,并不能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混为一谈。一个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就算“不胜任工作”,法律也规定了“挽救措施”,要求先“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这也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温度。 在这起纠纷中,员工张某既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没有犯多大的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多重的损失,入职后若干年的表现,也都在“合格线”以上。数次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直接就“一棒子打死”,砸掉养家糊口的饭碗,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基于现实生活的丰富性、立法的抽象性,任何法律条款都不可能穷尽一切现象,劳动立法也是如此。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从来不是一句空话。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法院通过掷地有声的司法判决,明确员工考核不合格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理由,为用人单位划定了一条清晰的法治红线,张扬了从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精神。(中国青年报 刘婷婷)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 极速快3地图 |